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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三十三):主板红筹企业特别规定(一)
时间:2024-02-15浏览:2222次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关规则变化和投资风险点,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推出《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主板红筹企业特别规定”相关内容。


1.什么是红筹企业?

答:根据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红筹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何规定?

答: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当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3.红筹企业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红筹企业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

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并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红筹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畅通联系。


4.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和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红筹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上述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可能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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