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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注册制丨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二十九):主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一)
时间:2024-01-24浏览:3106次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关规则变化和投资风险点,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推出《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主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内容。


1.什么是表决权差异安排?

答: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2.表决权差异安排在设置上有何要求?

答:表决权差异安排只能在上市前设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3.哪些主体可以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答: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4.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数量,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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